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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尤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239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商初字第00706号
    案号 (2015)南执字第01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4
    发布日期 2015-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7日的利息为311399.37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息),息随本清。 二、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律师费174271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蠡湖支行有权以毛云南、虞建英、杨建云、毛渔龙抵押的无锡市江海西路61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6.23万元范围内,以任小静抵押的无锡市春申路58-5B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39.1万元范围内,以袁东浩抵押的无锡市老轻院152-7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9.3万元范围内,以刘月琴抵押的无锡市老轻院152-10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41.63万元范围内,以冯晓丽抵押的无锡市东坊雅居40-11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54.29万元范围内,以孙炜抵押的无锡市益都苑22-12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28.2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重庆市酉阳县酉好化肥有限公司、胡小毛、尤坚、史方对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无锡健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7日的利息为172999.65元,自2014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息)、律师费96817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515元,合计85925元(已由建行蠡湖支行预交),由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酉好化肥有限公司、毛云南、虞建英、杨建云、毛渔龙、任小静、袁东浩、刘月琴、冯晓丽、孙炜、胡小毛、尤坚、史方共同负担,其中部分诉讼费47736元由无锡健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建行蠡湖支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酉好化肥有限公司、毛云南、虞建英、杨建云、毛渔龙、任小静、袁东浩、刘月琴、冯晓丽、孙炜、胡小毛、尤坚、史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酉阳县酉好化肥有限公司、毛云南、虞建英、杨建云、毛渔龙、任小静、袁东浩、刘月琴、冯晓丽、孙炜、胡小毛、尤坚、史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建行蠡湖支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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