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尤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239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扬商初字第0054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09 |
发布日期 | 2015-04-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怡海公司确认截止2014年3月10日结欠广发银行借款本金11956241.3元,利息283165.51元,自2014年3月11日起,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复利。上述借款,本金部分,怡海公司自2014年4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清所有本金余款;利息部分2014年6月底前支付所欠的2014年第一季度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014年12月底前支付2014年第二、第三季度利息,(包含罚息、复利),2015年3月底前还清所有所欠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利息(包含罚息、复利)的计算按照授信合同约定计算,具体数字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生成的数字为准。 二、怡海科技支付广发银行律师费85000元,此款于2014年6月底之前支付4.5万元,2014年12月底之前支付4万元。 三、尤坚、史方、隆腾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上述款项,若怡海公司、隆腾公司、尤坚、史方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广发银行有权按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未归还本金数额、所欠利息及律师费12万元诉讼费等全额一并申请执行。 五、广发银行无锡支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抵押的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2至610-4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32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5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102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6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116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8、610-9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66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12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70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13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78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0-14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68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2-7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124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2-8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155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2-11、612-12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56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6-13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70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6-12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112万元范围内、位于无锡市江海西路616-18、616-21至616-24的房产和土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分别在53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46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769元(已由广发银行预交),由怡海公司负担,怡海公司于最后一期支付本金时一并支付给广发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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