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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尤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239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568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5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5年1月15日,尤坚、史方结欠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期内欠息148939.37元、逾期罚息1068.13元、律师费9万元。尤坚、史方于2015年1月20日前还清,并支付逾期罚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 二、对尤坚上述第一项债务,光大银行有权以史蔚、沈向东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36493号、WX1000336497号、WX1000336506号、WX1000336512号、WX1000336527号、WX1000336530号、WX1000336534号、WX1000336536号、WX1000336538号、WX100033654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分别在最高额367600元、367600元、367600元、651100元、546600元、370800元、370800元、370800元、370800元、516300元范围内与史蔚、沈向东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尤坚上述第一项债务,怡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40848元减半收取为204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4元,由被告尤坚、史方、怡海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光大银行预交,尤坚、史方、怡海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光大银行。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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