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尤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7239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崇商初字第01087号
    案号 (2015)崇执字第00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6
    发布日期 2015-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怡海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农商行归还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22635.1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9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6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22635.11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以及无锡农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8600元。 二、对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无锡农商行有权以隆腾公司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WX1000351030号、第WX1000351032号、第WX1000351035号、第WX1000351039号、第WX1000351040号、第WX1000351042号、第WX1000351043号、第WX1000351045号、第WX1000351046号、第WX1000351049号、第WX1000351050号、第WX1000351053号、第WX1000351058号、第WX1000351056号、第WX1000351072号、第WX1000351054号、第WX1000351060号、第WX1000351062号、第WX1000351063号、第WX1000351066号、第WX1000351067号、第WX100035107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隆腾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对怡海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165元,由被告怡海公司、于晓义、于亮、尤坚、史方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