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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筑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MA****46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21民初2476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1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1-0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谷贺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新广原料款5300000元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被告李霞、谷贺英、遂平县中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筑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980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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