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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天鹅制呢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14****75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2939号
    案号 (2021)苏0582执恢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阴市天鹅制呢厂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燕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90万元,由被告江阴市天鹅制呢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3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各给付10万元,于2019年4月、5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各给付20万元,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每月最后一日前各给付32.5万元,余款3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68960元减半收取34480元,财产保全2费5000元,合计39480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燕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天鹅制呢厂有限公司各负担19740元,该款原告预交法院,由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款项付至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燕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江阴祝塘支行;账号:552158218701。三、如果被告江阴市天鹅制呢厂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履行,则原告张家港保税区燕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可按货款总额690万元、利息(以申请执行时被告实际结欠货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诉讼费用19740元之和,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已给付的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包括代理人)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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