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473****012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712号 |
案号 | (2019)粤0104执219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19-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州市明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芬芳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高明区凯跃陶瓷原料经营部共同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明烨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665898元以及利息354584元;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广州市明烨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0665898元以及利息354584元,其中于2019年1月28日前支付247251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73231元; 三、被告于庆九、于芳、张科、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芬芳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高明区凯跃陶瓷原料经营部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芬芳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高明区凯跃陶瓷原料经营部未能按上述调解主文第二、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广州市明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芬芳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高明区凯跃陶瓷原料经营部立即清偿全部剩余的货款本金以及利息,并有权要求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海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庆九、于芳、张科、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湘东区芬芳陶瓷原料经营部、佛山市高明区凯跃陶瓷原料经营部以1091589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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