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04596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4民初17243号 |
案号 | (2019)沪0114执19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艳斌工贸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7万元; 二、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艳斌工贸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7万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艳斌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3,600元; 四、被告邢克华、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克华、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由被告上海众人健身器械科技有限公司、邢克华、世必爱南京健身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三被告应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至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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