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路政罚〔2021〕50539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12时22分,浙G69695(4轴)行经G527(象义线)佛堂方向K277+3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58吨。4月2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5月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6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9日对李帅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9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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