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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55****68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3民初1330号
    案号 (2019)鄂0503执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4-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仁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65723.56元、利息6309.9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并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5723.56元为基数按4.998%(4.9%×1.02)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何勇、杜晓荣、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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