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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临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临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3日14时54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驾驶牌号浙A1F8L5轻型自卸货车,在余杭区余杭街道运溪路与天目山路交叉口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车辆是从余杭区东西向快速通道下穿杭徽高速工程第TJ01北标段项目工地运载一车工程渣土出发,从北往南沿东西大道地面道路运到对面东西向快速通道下穿杭徽高速工程第TJ01标段南标段倾倒,整个行程大约200米左右。当车辆行驶至该工地南标段门口时,于当日14时54分被查获。经询问,当事人表示车辆用橡胶皮覆盖,未密闭化运输、沿途未倾倒、抛洒滴漏,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渣土准运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5436号及《查封扣押决定书》余综执查(扣)决字[2021]第308543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涉案车辆实施扣押,当事人确认签收。2021年04月24日,执法队员在当事人的带领下前往工程渣土来源地拍摄指认照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