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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7〕160003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路11号大街交叉口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邻里中心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2017年10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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