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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4MA****K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522民初1512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7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阳城县华冠陶瓷有限公司、被告赢智嵘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承担连带责任付给原告阳城县巨茂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自2018年4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8元,由被告阳城县华冠陶瓷有限公司、被告赢智嵘兴(北京)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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