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811K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11民初1089号 |
案号 | (2019)浙0411执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秀洲法院 |
执行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01-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明珠箱包厂(普通合伙)汇票金额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其中20万元自2018年9月23日起,100万元自2017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明珠箱包厂(普通合伙)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2600元;^~^三、驳回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明珠箱包厂(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414元,由被告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嘉兴市天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明珠箱包厂(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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