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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国海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811K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12民初7280号
    案号 (2018)苏0312执4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8-11-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付原告徐州鑫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损失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徐州鑫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鑫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0元,减半收取4605元,由被告宁波国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中太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长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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