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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32178****2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302民初5号
    案号 (2021)甘0302执恢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488600元、代偿款利息355575.15元,以上合计3844175.15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代偿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二、被告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物振动筛SZZ1500X3000一台、浮选机JJF-8一台、摆式给料机600X900一台、颚式破碎机PE600X900一台、锅炉除法器100ZGB-45一台、硫酸罐矿槽FS-8型60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偿还上述债务。诉讼费38161元,减半收取19080.5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 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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