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32178****2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302民初5号 |
案号 | (2021)甘0302执恢5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甘肃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488600元、代偿款利息355575.15元,以上合计3844175.15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1日起至代偿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六计算。二、被告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物振动筛SZZ1500X3000一台、浮选机JJF-8一台、摆式给料机600X900一台、颚式破碎机PE600X900一台、锅炉除法器100ZGB-45一台、硫酸罐矿槽FS-8型60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偿还上述债务。诉讼费38161元,减半收取19080.5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 党芬、党兴龙、严兴伟、杜志明、祁菊山、赵继和、金昌市嘉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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