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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678****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6民初3149号
    案号 (2022)冀0426执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日期 2022-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史建平、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峰借款1400000元; 二、限被告史建平、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峰2021年8月8日前利息2050733元; 三、限被告史建平、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晓峰2021年8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限被告史建平、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晓峰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程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1元,由被告史建平、邯郸史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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