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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卫公罚【202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进行处罚裁量,由于你单位曾于2018年7月24日因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被立案调查,本局于2018年10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卫公罚[2018]44号),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二)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的”,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7
    决定机关 兰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