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博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1252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初字第01269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81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1 |
发布日期 | 2016-12-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耿国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工资差额及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二十九日期间的工资共计四万四千六百九十元五角五分(税前)。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耿国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万八千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耿国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千一百零三元四角五分。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耿国宝报销费用一千零九十五元。 五、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耿国宝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三年十月期间的午餐补助三千元。 六、驳回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九迎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由被告耿国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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