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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巧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3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10848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2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施亚萍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6666.67元(暂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后按年利率20%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施亚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亚萍负担121元,由被告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79元(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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