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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巧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3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东商初字第01199号
    案号 (2016)浙0703执恢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华新创造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伟俊、许美娟借款本金1515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市龙湾置业有限公司、郑巧鸿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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