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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肥乡区鑫超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13040707****43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07民初325号
    案号 (2021)冀0407执1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鑫超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5日按月利率6.3‰计算,2020年2月6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171990元); 二、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钱源家庭农场、梁利学、梁利军、钱合章、钱俊霞对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鑫超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钱源家庭农场、梁利学、梁利军、钱合章、钱俊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肥乡区鑫超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4元,减半收取计7622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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