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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9758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504民初132号
    案号 (2017)辽0504执10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日期 2019-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本溪市制钉厂动迁补偿款一百四十八万元; 二、被告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协议补偿款总额七百五十万元百分之三十的违约责任即二百二十五万元,于一项同一时间给付原告本溪市制钉厂; 三、驳回原告本溪市制钉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www.flssw.com?/?fagui?/?info?/?1612151?/?"\t"_blank?)》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九千零四十元(缓交),由被告本溪华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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