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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建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33961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民初22号
    案号 (2018)京01执2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二○一五年六月五日北京京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CDQ—2015-6-2、JCDQ—2015-6-3、JCDQ—2015-6-4)于二○一六年一月八日解除; 二、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京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一亿二千五百四十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八角七分; 三、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唐山瑞丰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建国、郭淑凤就本判决第二项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北京京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唐山瑞丰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建国、郭淑凤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北京京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十六万八千八百一十二元,由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唐山盛源焦油精制有限公司、唐山瑞丰高频焊管有限公司、唐山金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建国、郭淑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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