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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6MA****1H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3民终2304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209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062414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0.05元,由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二、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其占有的中翰金控(深圳)有限公司60的股权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三、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代持报酬2.5万元;四、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197.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上述第一、三项扣减后,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7.5万元,另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如果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3600元,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亚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80元,被告(反诉原告)中核(厦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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