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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15****4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82民初17652号
    案号 (2022)苏0582执2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07
    发布日期 2022-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悦达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5053.7元、返还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5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3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43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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