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2〕216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3日7时31分,浙B3Q786/浙B721Y挂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S215(盛宁线)丹城方向K55+9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4吨。2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2月26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10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0日对曹培松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鸿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0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