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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2〕216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9日9时0分,浙B3M009/黑AR564挂牵引车(6轴)行经新桥镇影视大道地段时,经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测点检测,车货总质量65.4吨。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王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鸿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9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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