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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2156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3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群众来电举报并到现场核实:发现2021年11月23日14时16分,浙B3M009/黑AR564挂牵引车在大金山隧道口路口行驶过程中,货物超过栏板高度且未加装防护措施。经执法人员检查相关证件该车(浙B3M009)所有人系象山鸿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王杰是该车驾驶员。11月23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对王杰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鸿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3
    决定机关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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