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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748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3民初2933号
    案号 (2020)鲁1103执4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 8 432 678.82元;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材料款的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分别以1 306 201.7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以1 86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以1 86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以 1 86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以1 546 477.03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诉讼费8 249.50元; 四、驳回原告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 532元,减半收取39 766元,诉讼保全费 5 000元,合计44 766元,由被告日照岚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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