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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瑶)行罚决字[2016]107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03月27日19时40分许,瑶琳派出所民警在桐庐县瑶琳镇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网吧工作人员皇甫某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方某(身份证号330122********1713)的有效身份信息。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桐庐天天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桐庐县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29
    决定机关 桐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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