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环罚字[2017]第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新昌县达利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新昌县达利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不均匀导致废水超标排放,已构成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当日在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所采水样经新昌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化学需氧量为329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间接排放限值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严格按照规范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贰仟陆佰叁拾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9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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