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271****00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2345号 |
| 案号 | (2021)皖1702执203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桂昌满与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二、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桂昌满租赁押金20000元;三、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桂昌满机器搬迁费和管道、设施及构筑物损失106900元及评估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由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938【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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