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271****004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702民初2125号 |
| 案号 | (2021)皖1702执12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3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垫资款及利息人民币135万元,该工程款支付完毕后,双方对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的2#、3#厂房土建工程、钢构及附属工程没有其他争议;-2-二、自2016年4月1日起,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直至135万元支付完毕;三、若被告池州九华汉高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省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安徽池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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