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传罚〔2021〕00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新村1幢102室的宁波市尚利内科诊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未将使用后的注射器分类放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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