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医罚〔2020〕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尚利内科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5月13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获得的线索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新村1幢102室的宁波市尚利内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1.在该诊室内有三个人正在输液;2.诊室内的写字台上有宁波市门诊普通处方笺2张,上面有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医师“任印玺”等字样;3.现场未发现医生;4.在诊所的配药室内以黄色的利器盒内有一根棉签;5.在诊所大门旁有一张写有“预检分诊”字样的台子,台上未发现“预检分诊登记本”。现已查明,你诊所存在以下四种违法行为:情形一、该诊所于2020年4月20日起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王俊涛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及使用内科医生开展妇科、儿科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二、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妇科和儿科诊疗活动且诊疗收入无法查实,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妇科和儿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三、该诊所将给病人使用过的棉签放在利器盒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情形四、该诊所未登记病人预检分诊信息,未给病人测量体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第一种、第二种及第四种违法行为为第一次发生,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第三种违法行为非首次发生,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综上所述,对该诊所的第一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的行政处罚;对该诊所的第二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诊所的第三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对该诊所的第四种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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