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甬镇卫传罚[2019]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尚利内科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8月29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宁波市尚利内科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的配药室内发现有一个印有“医疗废物”的黄色塑料袋,袋内有碎的安瓿瓶。据此,镇海区卫生健康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9年8月29日因该诊所的医生疏忽未将破碎的安瓿瓶按照类别分置于锐器盒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系首次发生。2019年9月12日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了上述行为。现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的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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