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龙国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3572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锦民初字第501号 |
| 案号 | (2015)锦法执字第0021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锦屏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11-18 |
| 发布日期 | 2017-02-1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 二、被告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的利息,利息的计付方式为:从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月利率6.24‰计付利息,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9.36‰计付利息; 三、被告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锦屏县大同乡稳江村的林权,权属证书编号为锦府林证字(2009)第5226280800002-1/号,面积936.38亩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七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锦屏县香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二项偿还借款本息义务的,原告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龙本吉所有的坐落于锦屏县三江镇排洞开宪林业局下坎房屋一栋,权属证书编号:锦屏县房权证三江镇字第(2008)000029号,建筑面积302.08㎡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及对被告龙庆棚所有的坐落于锦屏县三江镇排洞村房屋一栋,权属证书编号:锦屏县房权证三江镇字第E-000015号,建筑面积272.73㎡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共同在借款本金二十三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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