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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579****1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84民初169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850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850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4850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已减半收取),由第三人保定电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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