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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4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民终31号
    案号 (2020)津02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贷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止,以3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5%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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