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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4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民初448号
    案号 (2019)津01执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押汇融资款本金40794000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的利息、罚息5382671.41元及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杨学犟、杨建立、李凤强、徐萍、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印尼格拉哈·英迪·嘉亚责任有限公司(PT.GRAHAINTIJAYA)、印尼普特拉·邦固·波赛马责任有限公司(PT.PUTRABANGUNBERSAMA)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所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担保承诺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683元,由被告天津市久舰商贸有限公司、杨学犟、杨建立、李凤强、徐萍、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超卓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印尼格拉哈·英迪·嘉亚责任有限公司(PT.GRAHAINTIJAYA)、印尼普特拉·邦固·波赛马责任有限公司(PT.PUTRABANGUNBERSAMA)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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