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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49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1004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7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9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借款950万元;二、驳回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9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040元,由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9150元(原告已交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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