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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0164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7624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6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偿还利息人民币558203.64元; 二、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747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计4691元,由被告天津市聚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靖江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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