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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3MA****L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3654号
    案号 (2020)苏0413执3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25200元、违约金330520元,退还投标保证金70000元,合计人民币272572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6元,由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负担。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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