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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益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9913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3民初171号
    案号 (2016)苏0213执1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申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3.86067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凌峰铜业有限公司、蒋益群、潘晓琴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0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220766元(已由东方资产杭州办事处预交),由申利公司、凌峰公司、蒋益群、潘晓琴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东方资产杭州办事处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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