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益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799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593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7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3 |
发布日期 | 2015-12-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兴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9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计算)、逾期罚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35%上浮50%计算),以及兴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967800元。 二、对申利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凌峰公司、科地公司、蒋益群、潘晓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6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6639元,由申利公司、凌峰公司、科地公司、蒋益群、潘晓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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