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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食药监食罚〔2020〕17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4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5
    决定机关 西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