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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海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2458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商初字第26号
    案号 (2015)泰执字第00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0
    发布日期 2016-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至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对票据号码为210446******9012597044的商业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张大伟、曹捷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大伟、曹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张大伟、曹捷承担。该款先由原告垫支,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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