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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城法罚字[2018]第410029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在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杭州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副食品交易市场二期工程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有五处地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1、在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东侧内院二、三层规划审批长42米、宽25.2米,现已建成长16.8米、宽8.4米;一、二、三层共增加建筑面积为2751.84平方米,西侧内院二、三层规划审批长50.4米、宽25.2米,现已建成长、宽均为16.8米,一、二、三层共增加建筑面积为2963.52平方米。2、在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内南侧卸货平台规划审批为构架柱,现二、三层已现浇楼板用墙砖封闭,高度为4.5米;东侧为长方形:长为67.2米、宽为8.4米,建筑面积为1128.96平方米;西侧为梯形:长为8.4米、宽为4.8米、高为58.8米,建筑面积为776.16平方米;一层未封闭,建筑面积为476.28平方米。3、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规划审批为三层,现已建成四层,增加建筑面积为10193.4平方米。4、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内东、西内院规划审批为中空天井,现已封顶建成内采光井,增加建筑面积为423.36平方米;内有两部自动扶梯建筑面积为302.4平方米。5、在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内西侧规划审批有两处连廊,现未建。共计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增加建筑面积为19015.92平方米,现已完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责令15日内拆除1#楼仓储式配送中心第四层及东、西内院内采光井(包括两部自动扶梯);2、拆除后15日内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伍仟肆佰元整(1165400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物流中心支行(逸盛路133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30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