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峰峰鑫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0607****151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06民初1672号
    案号 (2021)冀0406执3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峰峰鑫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0564.7及违约金(以1,460,564.7元为本金按照日0.5%支付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邯郸金隅太行商砼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1元,减半收取9,660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鑫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vip